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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03-15 点击数:

各教学科研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为推动学校关于省级领军人才梯队的申报和建设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新建省级领军人才梯队

围绕全省“五大规划”和“十大重点产业”,加大对高端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支持力度,改造传统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鼓励各学科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道路,支持各学院、学科与企业联合申报。

(一)申报依据和条件

1、省级领军人才梯队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规定的二级学科名称(不设置二级学科的可按一级学科申报)或《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规定的学科名称,且必须是省部级重点学科下设的二级学科基础上建立的人才梯队。

2、申报省级领军人才梯队要求在省梯队管理系统注册,学科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的科研优势,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于省内领先地位。

3、学科带头人近五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或发明奖)二等奖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成果(排名前三位)。

4、梯队可设带头人1人,后备带头人2人,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要求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严禁主要行政领导挂名,非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不得申报。

(二)申报材料

1、学院推荐的主要理由及意见。

2、各学院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规划。

3、拟申报梯队的主要科研成果、在研项目佐证材料及出版论著、发表论文的复印件(现场审核时需提供全部材料的原件,当场审后退回)。

4、《黑龙江省级领军人才梯队申报表》(附件1),其中梯队综合介绍限3000字,包括工作任务、主要科研方向、近五年的成果、业绩情况,在国际、国内和省内的学术、技术地位,实现的社会经济效益等;《黑龙江省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审批表》(附件2);《黑龙江省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审批表》(附件3)。

二、调整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

我校现有三个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其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因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不适合本岗位工作的,经申请和公示后可调整。接替人相应填报《黑龙江省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调整审批表》(附件4);《黑龙江省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调整审批表》(附件5),准备5分钟调整汇报材料(PPT),包括个人简介、研究方向与梯队科研方向结合度、成果业绩、三年工作设想等。对于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同时进行调整的,比照新建梯队标准。

三、省级领军人才梯队的考核及待遇

1、省人社厅组织专家对梯队的考核周期为三年,具体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2、可获得后备带头人资助。

3、可参加考察休假。

四、其他说明

1、学校每年只能推荐一个省级领军人才梯队。

2、附件6为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参考指标。

3、申报学科为省内其他高校尚未建设省级领军人才梯队的学科,可申报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学科的名单参附件7。

4、请将申报材料于3月31日前报送至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联系人:李本昌            联系电话:82192092

E-mail:libc-cf@nefu.edu.cn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