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采取有力有效举措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部署,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下发《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科技厅函〔2020〕23号)文件精神,现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的高校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一支重要生力军,科研助理是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科研治理体系建设、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既是促进就业稳定的有效手段,也是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与国家科技计划实施相匹配的专业科技支撑队伍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科研助理是指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应创新工作机制,采取包括签订服务协议等多种方式选聘科研助理,各单位要增强选聘科研助理工作的开放性,积极吸纳外部毕业生,不得设置仅招录本校(所)毕业生等限制条件。
三、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中,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原则上,在研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不包括执行期到2020年12月31日的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及以上)均至少需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为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其他纵向、横向项目尽可能选择。
请各学院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发送至邮箱:xujia_nefu@qq.com,于2020年6月10日下班前报送具体落实计划,于每月20日前报送落实进展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
联系人:许佳
联系电话:82190588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20年6月5日